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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設備組長 - 最新消息 | 2022-07-11 | 點閱數: 391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7月4日桃教中字第1110059982號函辦理。

二、宣導內容:

家長於消費購買市售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前,

應請留意相關購買權益(如費用金額、給付方式、教材費用包括之項目、不包括之項目、數位教材使用期限)之合理性等,

另除約定項目外,

業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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