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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一、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二、檢附市府原函、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等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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